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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乔乃华与何怀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乃华,何怀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746号原告:乔乃华。被告:何怀涧。原告乔乃华与被告何怀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乃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乃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乃华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士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