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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占军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占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70号罪犯陈占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文盲,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雄刑初字第7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占军犯绑架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陈占军及同案被告人刘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占军犯绑架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2013年9月10日、2015年11月4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占军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5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占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