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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晓燕申请执行杨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燕,杨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魏晓燕被执行人杨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意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5165元(执行费8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