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焦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焦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680号原告:刘建国,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焦鹏,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刘建国与被告焦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租赁费18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原告有两块户外广告牌,2012年5月,被告开始租用原告的两块户外广告牌,2016年6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广告租赁费1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上载明“今欠到刘建国某某村两块广告牌租赁费(广告费)壹万捌仟元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广告租赁费1800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焦鹏自2017年9月1日起每月至少偿还原告刘建国广告租赁费1500元,至18000元广告租赁费偿还完毕止;二、原告刘建国不再主张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建国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