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衍光诉砀山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1行初35号原告:周衍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毛立明,砀山县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13413210031941976。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衍光诉被告砀山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衍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