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皖生与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皖生,马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365号原告:何皖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太铁电务段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兴安苑西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马晖,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太铁电务段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102小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原告何皖生与被告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何皖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皖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皖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何皖生负担。审 判 员 赵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振江书 记 员 梁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