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唐明双与唐明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明双,唐明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特40号申请人:唐明双,男,汉族,1947年11月2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系被申请人唐明顺之兄。被申请人:唐明顺,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代理人:唐明凤,女,汉族,1964年1月21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系被申请人唐明顺之妹。申请人唐明双申请认定唐明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明双称,被申请人唐明顺患××,于1993年7月9日入院,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唐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唐明双为被申请人唐明顺监护人。被申请人唐明顺未到庭表达意见。代理人唐明凤称,确认申请人唐明双所述为事实,并同意指定申请人唐明双为被申请人唐明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明顺,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秦淮区,与申请人唐明双为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唐明顺自幼智力低下伴冲动行为,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督促,已经长期住院十余年,南京市佑安医院拟诊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障碍。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明顺系患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明顺患精神发育迟滞,智能水平较常人明显偏低,社会功能适应不良,无法进行有效交流,其病情已限制其行使民事权力、维护其民事利益的能力,依法应认定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认知能力的民事权利应由他人代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唐明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唐明双为被申请人唐明顺监护人。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