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柳华忠、柳春林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华忠,柳春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华忠,男,1966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春林,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再审申请人柳华忠因与被申请人柳春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华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依据村委、司法所、建房站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判决是错误的。按照该调解协议柳华忠的合法��益没有得到保障,协议达成后仅过两个月,柳春林就安装了大铁门不让柳华忠通行,还殴打柳华忠。柳春林在柳华忠房后建起水泥墙后,雨水导致柳华忠的房屋室内墙皮大面积脱落,房子有倒塌的危险,二审也未勘查现场。柳华忠房后的通道被堵,无法对房屋进行修缮和日常维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判决柳春林拆除与柳华忠房屋后墙相邻的东面7米水泥墙及东西走向的水泥墙,并将道路通开。本院经审查认为,柳华忠、柳春林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014年7月柳华忠、柳春林因相邻关系问题发生争执后,经栖霞市寺口镇规划建设站、栖霞市司法局寺口司法所以及连家夼村委干部协商处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处理意见。柳春林将柳华忠房后往北45公分滴水之外的场地包围、封闭,并未超出上述处理意见的范围。对于柳春林在东西走向的围墙上安装的护栏,给柳华忠修缮及管理房屋带来不便,一、二审判令柳春林将护栏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柳春林在自家房前东侧所建7.35米南北走向的围墙,以及在柳华忠房后所建东西走向的围墙,并不妨碍柳华忠的生活,一、二审未支持柳华忠要求柳春林拆除上述两处围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柳华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柳华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华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史殿美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