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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小力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兵委托代理人:徐斌本院在执行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铝杆9.5(6大卷,约16吨),现存放于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四川津津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铝杆9.5(6大卷,约16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