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喜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张喜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270号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西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彦,男,汉族。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湖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已交),退回原告237元,剩余2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