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7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3、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7926号原告:王某1,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被告:王某2,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3,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丰台区×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1所有。2、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均为王某4与贺某的子女,我们的父亲王某4于2000年7月14日死亡,母亲贺某于2016年9月14日死亡。父母在世时,没有立书面遗嘱,但曾多次口头遗嘱将房产由原告本人继承,被告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拖延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某2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3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4与贺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即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及被告王某3。王某4于2000年7月14日去世。贺某于2016年9月14日去世。登记在王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一套。王某4与贺某生前未均立遗嘱,二人父母早于二人去世。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可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对去世后其所遗留财产在其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处分。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的,应按法定继承对其所遗留财产进行继承分配。现王某4与贺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其二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本案庭审中,二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故王某1要求继承王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王某1继承,归其单独所有;二、王某2、王某3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王某1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梦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