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84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