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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现、李青松、李中锋、李忠军、李保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84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