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仁与被告姜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姜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41号原告:唐仁,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姜胜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受理原告唐仁诉被告姜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姜胜平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在永州市××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可以由被告姜胜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