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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下马村134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4、5月份,被告人郑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其发现杨某经济较为富裕且出手阔绰,便与杨某结婚为由,然后以各种借口对杨某实施诈骗。在认识被害人杨某后,被告人郑某甲以还债、治疗牙齿、父亲生病住院治疗、父亲病逝安葬等需要钱使用为由,先后约诈骗杨某现金人民币九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开户资料、通话清单;3.证人邓某的��言;4.证人庞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6.被害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7.辨认笔录;8.搜查笔录;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0.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1.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3.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诈骗罪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郑某甲被扣押的金色金立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