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诉李桂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李桂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执78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被执行人:李桂凯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诉李桂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遂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桂凯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桂凯的担保人王超就本案执行事宜,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人王超自愿以自有房屋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54181元作为担保,由法院对王超自有房屋(房屋信息:遂宁远成鹭栖湖2栋2单元13楼4号,面积:141.3平方米)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按照当事人和担保人的申请对担保人王超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超位于遂宁市物流港遂宁远成鹭栖湖2栋2单元13楼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出租、损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二、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晓 龙审判员 谭 生 斌审判员 蒋 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