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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园、费劲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58号被执行人:方园,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天云乡天湖村10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4092168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方园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方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予以追缴,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海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