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庞元武与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元武,马德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865号原告:庞元武,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马德勤,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庞元武与被告马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德勤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丛莹莹审 判 员 马景金人民陪审员 代艳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童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