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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诚意与刘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诚意,刘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625号原告:吴诚意,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刘子斌,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吴诚意为与被告刘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刘子斌归还原告借款25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诚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子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1日,被告刘子斌向原告吴诚意借款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于2017年6月归还。被告刘子斌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诚意借款本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