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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海均申请执行赵同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均,赵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均。被执行人赵同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陈海均申请执行赵同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用其工资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