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林再莲与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再莲,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629号原告:林再莲,女,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桥东东山路。法定代表人:丁实元。:丁实元,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潮州潮州市湘桥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伟,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再莲诉被告潮州市源华实业有限公司、丁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林再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再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林再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