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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发波与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波,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2182号原告:孙发波,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傲,该单位职工。原告孙发波与被告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孙发波人工费人民币30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孙发波与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安装合同,工程保质保量按期交工。但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多次催促无果,至今尚未付清。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孙发波的合法权益。为此,孙发波诉至法院。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发波与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孙发波依约提供劳务,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现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人工费,属违约行为,故孙发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判决如下: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孙发波人工费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吉林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