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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高飞、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王雪梅,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97号申请执行人:高飞被执行人:王雪梅、李新华本院在执行高飞与王雪梅、李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贵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