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国际、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国际,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贸易中心大厦18层东南面1—6。法定代表人郑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际与被执行人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