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学良、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学良,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宇文,林艳梅,蔡学优,张爱明,杨志文,徐鹭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学良,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河滨南路526号。法定代表人:陈超瑜,公���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宇文,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林艳梅,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蔡学优,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张爱明,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杨志文,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徐鹭影,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蔡学良因与被上诉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宇文、林艳梅、蔡学��、张爱明、杨志文、徐鹭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学良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厦门市××区工作生活,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区,本案依法应当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均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由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记员庄彦为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