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铁门绿色开心农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铁门绿色开心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3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北京路西。组织机构代码:41656732-6。法定代表人:杨建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旭,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生,住新安县,系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新安县铁门绿色开心农庄,经营场所:新安县铁门镇刘河村。经营者:王新军,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生,住新安县。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新安县铁门绿色开心农庄(以下简称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未办理用地手续,在新安县铁门镇刘河村实施占用基本农田3743.69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经县国土局实地测量,该宗占地为铁门镇刘河村旱地0.3744公顷,不符合铁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国土局认为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27日对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作出新国土资执罚【201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退还非法占用的新安县铁门镇刘河村3743.69平方米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4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743.6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04823.32元。县国土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7年7月14日,县国局向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送达了新国土资执履催【2017】03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退还非法占用的新安县铁门镇刘河村3743.69平方米土地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4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县国土局对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县国土局限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374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的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现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74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准予拆除,故对该土地可待上面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后,予以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安县铁门绿色开心农庄(经营者:王新军)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201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43.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退还非法占用的新安县铁门镇刘河村3743.69平方米土地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红魁代理审判员 马国英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单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