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6执裁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均万、刘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万,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6执裁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均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2017)川3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其珠于2017年3月29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3月31日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刘彬、申请执行人刘均万组织到一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彬于2017年5月20号之前将欠申请执行人刘均万的欠款还清。但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并未如约履行你还款义务。我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彬的工程款进行了强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英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