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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周金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周金亚,盛宝华,象山春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徐振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金亚,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盛宝华,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春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瀛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金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亚、盛宝华、象山春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金亚、盛宝华、象山春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金亚、盛宝华、象山春秋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437191.05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7568.88元。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盛宝华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街道××街××、××号,象山县爵溪街道商贸街109、111、113号,象山县爵溪街道商贸街121号的房地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