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乃祥、尤传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乃祥,尤传雏,周泉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乃祥,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尤传雏,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泉多,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乃祥与被执行人尤传雏、周泉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浙0326执40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泉多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九州大厦C幢1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014553)。现被执行人尤传雏、周泉多已与申请执行人徐乃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泉多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九州大厦C幢13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