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广义水豆腐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国土资源局,义县义州镇广义水豆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广义水豆腐店,住所地义县。经营者阚某某,该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义县国土资源局与义县义州镇广义水豆腐店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