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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林江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安、唐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江,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安,唐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62号之二原告:李林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285号。法定代表人:沈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安,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5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日,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江诉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安、唐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江撤回对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成安、唐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李林江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阳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