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敏芳、赵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芳,赵晓军,许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313号申请执行人孙敏芳。被执行人赵晓军。被执行人许卿阳。孙敏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783民初49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晓军、许卿阳在(2017)浙0783执63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晓军、许卿阳银行存款人民币892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