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温明村与褚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明村,褚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2300号原告:温明村,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褚小刚,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原告温明村诉被告褚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明村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温明村负担。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宝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