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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曾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曾一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89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8549N。负责人陈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树,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作祥,原告员工。被告:曾一鸣,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曾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一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一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