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盈化工有限公司与俞国强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宏盈化工有限公司,俞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国强,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6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俞国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盈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俞国强名下均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记录、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曝光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06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