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步青、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步青,张斌斌,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02号被执行人张步青,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斌斌,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85926B。法定代表人陆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中虎与被执行人张步青、张斌斌、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步青、张斌斌、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张步青、张斌斌、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步青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二、对被执行人张斌斌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