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立伟、李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立伟,李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59号原告:彭立伟,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李丽,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文化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伟、李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对原告笔迹申请重新鉴定,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