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亚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亚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79号罪犯吕亚明(绰号:新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亚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吕亚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吕亚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亚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吕亚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亚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