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锦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富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瑞锦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南京富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瑞锦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5幢413室。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兵,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富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4324室。法定代表人:肖广明。本院执行南京瑞锦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锦公司)与南京富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金84612元及诉讼费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富酷公司银行存款594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富酷公司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