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张忠,朱仙娇,广西横县益浩茶业有限公司,张益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99565885。负责人:赵志坚,行长。被执行人张忠,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朱仙娇,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广西横县益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城北西路**号(富丽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被执行人张益浩,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忠、朱仙娇、广西横县益浩茶业有限公司、张益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2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桂0127执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忠、朱仙娇、张益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张忠、朱仙娇、广西横县益浩茶业有限公司、张益浩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忠、朱仙娇、张益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