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武与许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武,许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360号原告:王军武,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许雅平,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武与被告许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军武负担。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