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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丹丹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丹丹,女,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丰县,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系深圳市光汇公司文员,住深圳市福田区。2014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军福,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丹丹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红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丹丹及其辩护人郑军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0年至2014年,同案人蒋某(另案处理)利用历任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深圳市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田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蒋某通过被告人蒋丹丹先后7次共同收受田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二、2004年至2011年,同案人蒋尊玉利用其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坚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蒋某通过被告人蒋丹丹共同收受了卢某坚贿送的价值人民币84.18万元的博斯特WPOCA298小型轿车一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蒋丹丹伙同其父亲蒋某,利用蒋某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丹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蒋丹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蒋丹丹收受田某17万元的红包属于被动受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2、收受卢某坚跑车的事实中,蒋丹丹与蒋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3、蒋丹丹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了赃款7万元,请求对蒋丹丹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4年,同案人蒋某(另案处理)利用历任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深圳市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田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蒋某通过被告人蒋丹丹先后7次共同收受田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田某1的证言:2010年至2014年这五年春节期间,我都会去蒋某家里拜年,每次都会给蒋某的女儿蒋丹丹、女婿黄某1万元人民币的红包,共5万元人民币。蒋丹丹两个儿子摆百日宴,我各封了一万元人民币红包,给红包的时候蒋某都在场。蒋某一直是我的领导,为了感谢他多年来对我的提携和帮助以及跟他家人搞好关系,以便于我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发展,所以我给红包蒋丹丹和黄某。2、同案人蒋某的证言:我任深圳市水务局局长时,田某1是办公室主任,2010年他担任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田某1近几年春节都会来我家拜年,会给蒋丹丹一个红包,一般1万元人民币,2010年到2014年5年总共5万元人民币。另外,我两个外孙摆百日宴的时候,田某1也来了,给他们各封了一个人民币1万元的红包,红包交给了蒋丹丹,他给红包的时候我都在场。他是我的老下级,我一直对他有提携和帮助,他也是借着给我女儿过年利是,给我外孙生日红包来感谢我,和我及家人搞好关系,以便他日后个人的发展吧。3、证人黄某的证言:田某1是岳父蒋某原来的老部下,2010年至2014年每年给蒋丹丹1万元人民币,我两个儿子百日宴会时给我们1万元,共计7万元人民币。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供的田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田某1自1994年至2010年11月在深圳市水务局任职,其中2006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2010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人大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5、被告人蒋丹丹的供述:田某1原来是深圳市水务局的办公室主任,是我父亲的老部下,后来调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任副主任,他和我父亲的关系比较密切。2010年之前,田某1春节也给我红包,但金额比较小,1000到2000元的样子,我记不清了,我觉得他是个公务员,给我红包金额也并不大,算是过节图个高兴吧。2010年开始,我从他与我父亲的谈话中,知道他是要我父亲帮他解决职务上的问题,而且我父亲也确实帮了他,所以这几年他送我的红包都是1万元。他每次给我红包,我父亲都在场,但从未反对过,我觉得既然我父亲认可,我收了也就收了,这也算是他对我父亲帮忙的感谢吧。2010年至2014每年春节每次封给我人民币1万元的红包,这5年共5万元人民币,我两个儿子摆百日宴的时候他都有出席,也各封了1万元人民币的红包,这些年来共收到田某1的红包7万元人民币。(二)2004年至2011年,蒋尊玉利用其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坚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蒋某通过被告人蒋丹丹共同收受了卢某坚贿送的价值人民币84.18万元的博斯特WPOCA298小型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同案人蒋某的证言:卢某坚是深圳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老总。2008年底,卢某坚取得了十五峯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要求做好边坡水土治理工程以及项目和塘埌山公园连接的水务工程才能达标,按政策规定应该是由开发商卢某坚去承建的,但卢某坚找到我,希望我指示水务局去承担上述工程,我答应了卢某坚的要求,安排水务局下属单位水保所去承建上述工程,并承担了工程的所有费用。卢某坚为了感谢我在上述工程中提供了帮助,帮他减少了开支以及一直以来我对他在其他项目的关照而送给我1100万元港币。我女儿蒋丹丹结婚的时候,卢某坚送给蒋丹丹一辆保时某跑车。我觉得蒋丹丹开这种车太张扬,对我影响不好,就交给李某1处理。李某1将车过户到他儿媳妇劳某的名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0万元人民币给蒋丹丹。我知道李某1以转账方式付钱给蒋丹丹后,感觉不妥,怕留下痕迹,大约在2013年3月,让蒋丹丹将车款以借款的名义从银行转账返还给李某1。后来李某1从银行提现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李艳。我及家人没有向卢某坚支付这部保时某跑车的车款。(2)证人李某1的证言:蒋某任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期间,卢某坚通过蒋某在龙岗区拿到两个旧改项目,后来将两个项目卖掉赚了不少钱,为了感谢蒋某的帮助以及平时的关照,在蒋丹丹结婚的时候,卢某坚送给蒋丹丹一辆保时某跑车。后来蒋丹丹的母亲李艳说蒋丹丹开这样的车对蒋某影响不好,让我把车买下,我考虑到儿子结婚需要买车,就答应买下来给儿媳劳某。办理过户后,我看到购车发票抬头上写着卢某坚公司的名称,才知道车是卢某坚送给蒋丹丹的。购车发票上写着70多万,加上购置税之类的一共约80万。过户手续办完后,我将钱打入蒋丹丹的银行账户。2013年春节后我去蒋某家里,蒋某说让蒋丹丹把80万元转回给我,由我提现,我说可以。我收到钱之后,凑齐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李艳。(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1年,卢某坚到蝴蝶谷我岳父蒋某家中,将一辆保时某的车钥匙和行驶证放在桌上,说送给蒋丹丹,蒋某说我和蒋丹丹开这车太招摇,但没有说怎么处理,我看了一下行驶证,车主是一家酒店,只记得有“假日”两个字。我和蒋丹丹试开过这辆车,是一辆保时某敞篷跑车。后听蒋丹丹说这辆车交给李某1处理了,实际上就是把这辆车卖给了他。卢某坚做房地产生意需要得到我岳父蒋某的关照,所以送跑车和红包给蒋丹丹。2、书证(1)涉案博斯特WPOCA298汽车的登记信息、机动车转移登记表及转移登记材料,证实:粤B×××××号博斯特WPOCA298小轿车由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至劳某持有。(2)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凭证、记账凭证、汽车销售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发票等车辆购买资料,证实:涉案博斯特WPOCA298小轿车由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通过该公司账户支付车款,该车登记于该公司名下。(3)中信银行提供的蒋丹丹、李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6月24日李某1转款人民币85万元给蒋丹丹,2013年3月20日蒋丹丹转款人民币85万归还李某1。与蒋丹丹供述、李某1证人证言相吻合。(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办公场地证明,证实:深圳市城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卢某坚。(5)十五峯项目资料,包括权利证书、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证实:十五峯项目地块权利人为深圳市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证了蒋丹丹与蒋某关于利用蒋某职权便利帮助卢某坚所在公司取得涉案项目地块,共同收受卢某坚贿送的跑车的供述。3、被告人蒋丹丹的供述:2011年底一个周末,卢某坚在蝴蝶谷我父母家中说要送一辆跑车给我。第二天,卢某坚的司机小邵将车钥匙交给我。我将此事告诉了父亲,他说跑车太招摇了。我和老公黄某试开过这辆车一次,是一辆灰白色保时某Boster敞篷跑车。几天后,父亲说车要卖给李某1或交给李某1处理。又过了几天,李某1要了我的银行账号,不久我的账户转入了大约90万元。2013年的某天,父亲突然问起李某1是否将车款转到我卡上了,他让我把钱转回给李某1,别人问起来就说是借款。我把钱转回给李某1后几天,我问母亲车款转回给李某1后怎么处理,母亲说李某1拿了现金给她。卢某坚跟我父亲是多年的朋友,我父亲曾在国土规划、水务部门任职,后来又在龙岗区担任书记,卢某坚是做房地产生意的,他应该是有求于我父亲,他给我跑车,实际上是为了讨好我父亲,感谢我父亲对他生意的帮助。本案的其他证据: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的说明、指定管辖函、说明一份,证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初步调查核实,发现蒋丹丹确有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6日,对蒋丹丹立案侦查。蒋丹丹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田某1、卢某坚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侦查中积极配合调查。2、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蒋丹丹人口信息查询表,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深圳市市府市委的工作分工通知、职务任免通知等蒋某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蒋丹丹的身份情况和蒋某的任职情况。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搜查笔录,暂扣冻结财收据、财物清单,证实:(1)扣押劳某名下涉案赃物博斯特2893cc保时某轿车一辆及车钥匙、行驶证;(2)暂扣受贿款人民币7万元。关于辩护人提出蒋丹丹收受卢某坚跑车的事实里,蒋丹丹与父亲蒋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受贿的意见,经查,蒋某供认自己为卢某坚的房地产项目提供了帮助,卢某坚送给蒋丹丹一辆保时某跑车,他是知道的,并认为蒋丹丹开这样的车太张扬,对他影响不好,后来让李某1将车买下;而蒋丹丹供认卢某坚做房地产生意,有求于父亲,送跑车给其实际上是为了讨好父亲,感谢父亲对他生意的帮助。从其二人的供述可看出,蒋丹丹、蒋某对于卢某坚送跑车一事是有共识的,即卢某坚是为感谢蒋某的关照,通过蒋丹丹贿送财物给蒋某。因此,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卢某坚谋取利益,通过蒋丹丹收受卢某坚的财物,蒋丹丹与蒋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辩护人该意见据理不足,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丹丹伙同其父亲蒋某,利用蒋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丹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蒋丹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蒋丹丹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蒋丹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蒋丹丹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丹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唐军国审判员 邵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丽君陈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