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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桂春、郭祥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桂春,郭祥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700号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52405T。法定代表人:薛丽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何桂春,女,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祥灯,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桂春、郭祥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7212元,由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游 捷人民陪审员  王言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