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华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福,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捕前住广东省仁化县,其因盗窃于2014年2月1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3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实际羁押,因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2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7时05分许,被告人刘华福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由仁化县新市场往水南方向行驶,至仁桥北路仁化县卫计局门口路段时,碰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刘华福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如下:刘华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华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华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提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异议,其认为其罪行的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7时05分许,被告人刘华福无证驾驶套用湘E×××××号牌“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由仁化县新市场往水南方向行驶,至仁桥北路仁化县卫计局门口路段时,碰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刘华福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如下:刘华福承担事故��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110警情信息表、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0日7时08分,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转黄先生来电报称:在县城人民医院路口路段,其看见一名路人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要求派员处理。接报后,公安民警即赶赴现场,展开初查后于同年4月9日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肇事二轮摩托车是套用湘E×××××号牌的车以及刘华福不具有驾驶二轮摩托车资格的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照片,证实交通肇事发生的经过。4、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华福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其因盗窃于2014年2月19日被仁化县��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3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5、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0日7时08分,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黄先生来电报案后赶赴事故现场时,伤者李某已送往医院救治,肇事驾驶员已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于当天20时许,在文峰塔附近的“富强二手市场”店内将刘华福抓获,并在商铺内查获了肇事车辆的情况。6、被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仁化县人民医院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7、收条,证实被害人李某家属收到被告人刘华福赔付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3月20日7时08分经过仁化县仁桥北路卫计局门口路段时,看见一位老阿姨倒在地上受伤,头部还流血,其即打电话报警。其看见老阿姨的时候正好有一辆摩托车从老阿姨旁边经过,具体是不是这台摩托车其不清楚。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0日7时许,其走到人民医院大门路段时,看见一位妇女躺在公路上,手脚会动,妇女躺的位置附近还有一个摩托车的转向灯碎片,于是其就打电话报警。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0日7时许,其在仁化县人民医院1号保安亭执勤,突然听到“嘭”一声,接着其走出医院大门观看,见到一位老阿婆坐在健康药房门口的道路上,有一只手按着头,另一只手都是血,接着有一位女学生和一位年轻男子把老阿婆扶起来,过了一会医院的医生也走了过去将老阿婆扶到医院,这时交警也到了。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20日7时20分,接到交警用其母亲李某的手机打来的电话称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其立即赶往医院。其母亲现昏迷不醒,仍在仁化县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3月24日,对方支付了一万元医疗费,至今为止都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了。(三)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刘华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广东省仁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肇事悬挂湘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转向系统和行驶系统未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灯光系统和制动系统不合格。(四)笔录1、检查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对刘华福的身体进行检查,确认其没有受伤。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公安机关对事故地点仁化县卫计局路段的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拍摄反映,以证实交通肇事现场的情况。(五)视听资料事故经过视频、被告人驾驶车辆沿途视频,证实交通肇事的经过以及被告人逃逸的路线。(六)被告人刘华福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20日6时40分许,我驾驶湘E×××××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前往新市场买菜,买完菜后驾车回家,经过仁化县人民医院路段时,大概距我20米有个妇女走人行道从老市场往卫计局方向横过公路,因为我当时想事情没有注意到那个妇女的神态,当距离妇女5米左右的时候我“噢”了一声,那名妇女可能听到了我的声音就突然折返回老市场方向,她折返时我已经来不及采取措施就撞上了这名妇女的右大腿位置,那名妇女被撞飞两米左右摔倒,仰躺在地上,我和摩托车也���左侧摔倒在那名妇女的右边,然后我就站起来把摩托车扶起,接着把摩托车尾箱的菜捡起来,当时我还走到那妇女边上看见那妇女双眼紧闭,手在抽搐,头部后脑开始出血,我意识到问题很严重,心里开始发慌,就赶紧开摩托车回家。回家后我换了一件衣服,然后将摩托车开到仁化县康溪村走马坪山边藏好后,我就坐公交车回家。18时许,我就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去走马坪将我藏着的二轮摩托车装上三轮摩托车上,然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当晚19时许,交警来到我家里找到了我和肇事车辆。我很后悔当时没有及时送那名妇女去医院救治,导致现在事情严重化。因为经济能力不好,事后我家属只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给对方。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刘华福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华福提出其罪行的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意见。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中,被告人刘华福具有上述的情节,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被告人刘华福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属于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刘华福的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被告人刘华福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华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刘华福驾驶套牌且安全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华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实际羁押的一日及被行政拘留的二十日亦应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仁潮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