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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永刚与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刚,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5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刚,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沿江大道。被执行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法定代表人:童洪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永刚与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航奥伺服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永刚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