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741号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杰,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军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