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石德锋与李亚飞、罗艳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锋,李亚飞,罗艳丽,杨支援,焦建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058号原告:石德锋,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飞,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罗艳丽,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支援,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焦建影,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德锋与被告李亚飞、罗艳丽、杨支援、焦建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德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亚飞、罗艳丽、杨支援、焦建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德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德锋撤回对被告李亚飞、罗艳丽、杨支援、焦建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德锋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