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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树祥与李宁、高喜山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祥,李宁,高喜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79号原告:李树祥,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宁,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喜山,男,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祥被告李宁、高喜山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李树祥1,150.00元负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