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春根与汪闻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根,汪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汪闻俊(XXXXXXXXXXXXXXXXXX),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0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证券、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房屋一套(轮候)。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陈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