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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财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应根,男。被申请人:魏建平,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应根与被申请人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赣1030财保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魏建平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应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应根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建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临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