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姜浩与文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浩,文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姜浩,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威胜,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文志强,男,1993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姜浩与被执行人文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